序號 | 證明事項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部門 | 出具部門 |
1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新增慈善組織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民政部門 | 自備(租賃合同或 |
2 | 法定代表人無 | 民政部門 | 公安機關 | ||
3 | 理事會成員關系證明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民政部門 | 自備 |
4 | 理事會成員內地 | 民政部門 | 公安機關 | ||
5 | 未列入異常名錄證明 | 民政部門 | 民政部門 | ||
6 | 申請前二年未違反相關規定的證明 | 民政部門 | 民政部門及 | ||
7 | 場所使用權證明 |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民政部門 |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
8 | 場所使用權證明 | 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變更地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政部門 |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自然資源 |
9 | 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證明 | 辦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 |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政部門 | |
10 | 驗資報告 |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民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 |
11 | 驗資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 |
12 | 收養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行政確認)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民政部門 |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 |
13 | 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 辦理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 | 一、《出版管理條例》 |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經營者自備 |
14 | 身份證明材料 |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經營者自備 | ||
15 | 身份證明材料 | 辦理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備案 | 一、《出版管理條例》 |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經營者自備 |
16 | 編印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 辦理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一、《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編印人員自備 |
17 | 編印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編印人員自備 | ||
18 | 建設工程資金到位證明 | 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行政審批局 | 建設單位自行 |
19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應提供有關權利人的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的審批 | 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有關權利人 |
20 | 經濟困難的證明 |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 | 一、《法律援助條例》 | 法律援助 | 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 |
21 | 設立人法律職業資格 | 辦理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和注銷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司法行政 | 司法部 |
22 | 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沒有就業經歷的人員提供) | 失業登記 | 《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 人社局 |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
23 |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有就業經歷的人員提供) | 人社局 | 用人單位 |